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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12浏览次数:0

第二十九条  总则

1.此处所称合同管理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单位与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签订的各类合同。

2.在业务经营中,除即使清算的以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3.签订《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可以采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合同样本。

第三十条  合同的签订

1.签订合同,应审查对方的资信、法律资格、经营范围、签约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尤其对于重大项目的签约,必须经过充分的查证。发现疑点不得签约。

2.合同不论大小,必须由经办人严格遵循合同签订的一般流程,填写合同审批表,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拒绝签字,必须写明理由,否则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审批的一般流程

合同无论款项大小都必须遵守下列流程办理:经办人起草合同并填写合同审批的《部门工作联系单》——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核——被授权人签字——综合部、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签定合同注意事项

1.各类合同在签订之前,经办人必须详细了解市场行情,再对各项方案反复论证比较后,选择方案,然后填写合同审批表。

2.使用格式合同,也应重视合同的谈判,严格遵守审批流程,合同不得留有空白处。

3.合同经办人必须注意划去合同空白处,印鉴保管人在用印时应予以监督审核。对留有空白处的合同,印鉴保管人有权不用印。

4.如果到外地签约需要携带空白的已盖章合同书,或者需要获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委托授权书,应书面申请并说明必要性,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取得空白盖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

5.合同审批的《部门工作联系单》合同金额栏内须填入合同总标的金额。

6.印鉴保管人须在合同用印后加盖骑缝章,经办人应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履行

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应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2.合同生效后,合同经办人应及时询问对方履行情况;必要时应实地调查合同标的物情况和对方履约能力及经营状况。如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撤销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合同备案部门,并与有关领导协商解决的办法。合同变更的,须经过有关领导的审批。

3.凡因付款期限、付款条件、付款方式等变化而导致合同总金额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变更合同履行权限并报批相关领导批示。

第三十五条  合同争议处理

1.合同发生争议时,经办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告知综合部,并在其协助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不成时,有仲裁条款或有仲裁协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起诉。

第三十六条  归档备案与监督检查

1.合同编号以公司为单位,编号规律为:公司名称前两个汉字的汉语拼音打头字母+部门名称前两个汉字的汉语拼音打头字母+年份(阿拉伯数字)+“—”+三位数合同号顺序。例如:公司工程部2009年签订的第5个合同编号为LDGC09-005。

2.所有须经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合同经办人必须办理一式多份,确保公司拥有一份合同正本,并在合同签字盖章后将合同正本连同合同审批表原件交财务部保管,同时,经办部门留存合同复印件。财务部及时做好合同分类、编号和登记工作。

3.经办人须留存留有修改意见的原始合同文本。

4.财务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付款程序。

5.公司综合部、财务部人员均应加强合同监督职能,如发现合同未按权限规定报批等问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知悉。如未改正,则有责任拒绝办理用印或支付手续。

6.劳动合同、法责合同、培训合同应由综合部备案并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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